正在加載......
X
會員帳號 :
會員密碼 :
忘記密碼
加入會員
This Function need JavaScript support
勞保年金
首頁
>
勞保年金
勞保年金:98年1月1日起實施,所得替代率1.55%
一、「老年給付」:
1. 年資不滿
15年
的「一次給付」。
2. 年資滿
15年
的「年金給付」,(或可「按月」領取)。
※
107年
前請領年齡為
60歲
,此後每
2年
遞增
1歲
,至
65歲
為止
,若領取未足「一次給付」就身故,遺屬仍可無條件領
回差額。
※假如年資滿
15年
,但未達最低請領年齡者,最多可提前
5年
請領「減額年金」,每提前
1年
,給付金額減
4%
。延後請
領者,可領取「展延年金」,每延後
1年
增
4%
,最多可增
給
20%
。
二、「失能年金」:
1. 身心障礙程度經評估為「終身無工作能力」者。
2. 按給付標準,不足
4000元
者,發給
4000元
。
3. 另加發眷屬補助,1人加發
25%
,最多加發
50%
。
三、「遺屬年金」:
1. 「加保期間」:按給付標準,不足
3000元
者,給
3000元
。
2. 「老年、失能」:原領年金金額 ×
50%
(不足
3000元
者,..
發給
3000元
)。
3. 另加發眷屬補助,1人加發
25%
,最多加發
50%
。
TEL:02-2542-1102 02-2561-7654 Fax:02-2561-9755
Copyright © 2008 ETBEST INTERNATIONAL Co., Ltd. All Rights Reserved.
版權聲明:未經「鑫和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書面許可,不得擅自引用本網站任何資訊!